1979年7月,中央决定试办深圳、珠海、汕头、厦门四个经济特区。随后,国务院先后批准了它们的位置和区域。按照规划目标,深圳、珠海特区要逐步办成兼营工、商、农、牧、住宅、旅游业的综合性特区;厦门、汕头特区则以加工出口为主,同时发展旅游业等。
小平曾对特区的建设者们说:“中央没有钱,你们自己去搞,杀出一条血路来!”
1980年5月,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41号文件,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搞好特区建设,并将“出口特区”改为“经济特区”。从此,深圳正式定为“经济特区”。同年8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发了《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》。
1984年1月至2月,邓小平同志视察了深圳、珠海、厦门三个经济特区,他为深圳题词:“深圳的发展和经验证明,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。”
1984年5月4日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批转了《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》,形成了进一步开放沿海城市的决议。决议在扩大地方权限、给外商投资者若干优惠等方面,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和措施。
1988年6月,邓小平同志发表《要吸收国际的经验》的谈话,指出:“现在有一个香港,我们在内地还要造几个‘香港’,就是说,为了实现我们的发展战略目标,要更加开放。”
1992年,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,新一轮改革开放浪潮席卷全国。浦东的新潮、海南的崛起、珠江三角洲的腾飞……特区之“特”逐步淡化。